毕节2家房地产公司被罚
△上图为广告信息
大方县2家房地产公司
分别在大方县杜鹃大道
奢香大道中段打出
“买三房得五房”
引人误解、 虚假广告宣传
经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2家地产商在建设商品房设计图纸中,每套房屋只有三个卧室,另外还包含有一块结构板和一个大阳台。
其打的广告内容中的“五房”包括三个卧室+ 两房(结构板和阳台)。但实际上结构板和阳台不属于房间。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后实际并未获得五房。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2021年7月份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家地产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大方县市场监管局要求房地产广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房源信息,现场销售进度表宣传公示的已售房源、未售房源的具体房号应真实准确,不得给购房人提供虚假销售信息。
严厉查处欺诈行为。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市政配套设施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方式诱导欺骗购房人。凡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承诺等宣传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严厉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房地产企业利用合同附属协议、附加条款中的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严格广告禁止性条款。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出现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规范销售现场宣传行为。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项目位置示意图、绿化效果图、沙盘,应当准确、清楚,与实际规划一致,不得超前规划、透支预期,过度渲染,不得刻意规避项目周围不利因素。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片、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不得存在虛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内容,设置精装样板的,应与实际交付面积、装修标准一致。
来 源: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 辑:吴 芳
编 审:吴春妹
监 制:杨廷兵
总监制:朱光伦提供新闻线索,请添加云妹子微信:bjys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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